近日,有消防单位解读了最新休假政策,结合早前发布的新调整的休假政策及目前所在统一休假基础上,本着“"本市与外地待遇基本持平”的原则的外宣政策,整理如下,供参考:
家住外地消防员全年享受(参考地)2日探亲假期往返路程,法定节日不计入消防员探亲休假假期。
本市消防员(含已婚、未婚):一级消防士及以上全年共计45天标准休假休整(20+25,30+15);三级消防士至二级消防士全年共计35天标准休假休整(10+25,20+15);四级消防士及以下全年共计25天标准休假休整(10+15天)
外地未婚消防员:一级消防士及以上全年共计45天标准休假休整(30+15);三级消防士至二级消防士全年共计35天标准休假休整(30+5);四级消防士及以下全年共计25天标准休假休整(10+15,20+5);
外地已婚消防员按照一年40-45天标准休假,外加15天轮休休整;
调岗、婚姻变化:年假按变化前后分月折算,不足1天按1天算,变动当月计入前期;
年假含双休,不含法定节假日、调休双休;
路程假按实际在途算,不足1天按1天,交通不便各增1-2天;
非紧急任务一般不召回;召回后剩余假期≥7天须当年补休,未补休计发经济补偿;
补偿=(全年工资÷261)×200%×未休天数,消防员未休天数≤30%
按照《基层消防救援人员探亲休假和日常休整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要确实保障基层消防员的休假政策,作为干部主官,要确实做好政策末端落实,把国家消防局领导和省级总队领导的关心关爱传递到基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