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整|应急管理部的三定职责更替和与延伸

   日期:2025-05-28     浏览:32566     评论:0    
核心提示:应急管理部的三定职责更替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到新世纪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再到应急管理部的历史变革。从分散到综合,从1998年职能分散导致监管乏力,到2005
 应急管理部的三定职责更替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到新世纪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再到“应急管理部”的历史变革。
从分散到综合,从1998年职能分散导致监管乏力,到2005年安监总局强化综合监管,2018年应急管理部实现跨部门整合,体现“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理念。本文解读应急管理部的三定职责嬗变和与之相关的延伸阅读。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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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199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成立于1993年3月,其前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2003年3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主管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直属机构,其前身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建。2018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 。
 
三、2018年应急管理部版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设立。
 
四、2023年微调
2023年10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五、延伸阅读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版——
 
背景与职能:1998年机构改革中,原劳动部的安全生产职能被拆分至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卫生部、质监局和劳动保障部,编制从87人缩减至21人。其主要职责包括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拟定法规政策、协调重大事故处理等。但职能分散导致行业监管弱化,基层安全队伍缩减。机构调整引发监管力量分散、行业管理弱化、基层机构不稳等问题,安全形势严峻(年均工矿事故死亡约2万人)。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强调企业责任制、法制建设、科技应用和工伤保险结合,注重稳定队伍与继承发展并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三定方案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工作规划,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企业、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组织指导全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分析、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五)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事宜。
(六)综合管理全国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和委托授权。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国家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八)监督管理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科研等经费,组织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
(十)组织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4人)。协调局内日常政务,制定局内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人事、外事、信息、资产管理、信访和保密等工作;负责事故统计工作,起草全国安全生产公报,组织起草全国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科研经费,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及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学会、协会等单位。
(二)监督一处(5人)。综合管理内贸、煤炭、机械、冶金、石油和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烟草、有色、地质勘探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及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国家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具体工作。
(三)监督二处(5人)。综合管理交通、铁路、民航、建筑、电力、船舶、兵工、航空、航天、核工、林业、邮电、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及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国家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具体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4人)。制订安全生产立法规划和计划,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承办有关行业和部门拟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审查工作;组织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委托授权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其他工作。
三、拟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
(二)安全生产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三)重大危险源的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技术咨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重点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四)事故调查分析、咨询、服务;
(五)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的情报信息工作;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性审查;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岗位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教材开发工作;
(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和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
(九)编制和管理国家安全生产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十)组织指导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三)安全工程、研究系列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十四)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项目的技术审查、评审及验收工作;
(十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认证工作。

2005年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2005年)职能整合:2001年成立国家安监局(与国家煤监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整合国家经贸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强化工矿商贸领域监管,负责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等。三定职责:明确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起草法规、监督工矿企业执行安全标准,并首次系统提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与宣传教育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2018年)升级与扩权:2005年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承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统筹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新增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工作、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等职能。政策创新:2006年纳入“单位GDP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考核体系,推动官员责任落实;严查官煤勾结,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如矿难赔偿提至20万元/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日常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司。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八)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8年版——
 
应急管理部(2018年至今)职能整合:2018年整合原安监总局、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消防、民政部救灾等11个部门13项职责,形成“全灾种、大应急”管理体系,统筹自然灾害与安全生产救援。权威性提升:明确综合监管手段,如监督地方发展规划实施、考核安全生产指标、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等,解决此前“管什么、怎么管”的模糊问题。
 
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制定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合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脸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管理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十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应急管理部应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国家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党中央、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自然资源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部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水利部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必要时,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部负责提出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司(党委组织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教育训练司(党委宣传部)。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院校、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火灾防治管理司。组织拟订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拟订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防汛抗旱司。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九)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制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五)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六)国际合作和救援司。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组织参与国际应急救援。
(十七)规划财务司。编制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九)新闻宣传司。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灾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目常工作由人事司、教育训练司等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机关行政编制54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6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总工程师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8名、应急指挥专员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两支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火灾防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设立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分别作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2023年微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职责、教育训练司承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相关职责划转给国家消防救援局。
(二)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消防救援局,增加拟订消防员退出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职责。
(三)应急管理部按照下管一级原则,继续履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务任免、调配、表彰、奖励、处分、烈士评定等有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其他职责保持不变。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
(二)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加挂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灾情信息,按权限承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等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更名为队伍建设局,划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所属院校、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给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划出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职责给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划入原火灾防治管理司承担的拟订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职责;加挂的党委宣传部牌子改挂到新闻宣传司。
调整后,队伍建设局的职责是: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务任免、调配、表彰、奖励、处分、烈士评定等有关工作,承担队伍人员招录有关工作,拟订消防员退出安置计划、队伍管理保障办法等并组织实施,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四)应急管理部火灾防治管理司更名为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司,划出拟订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职责给队伍建设局,划入原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承担的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工作职责。
调整后,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司的职责是:负责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指导协调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城乡、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协调具体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更名为综合减灾和改革协调司,划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工作职责给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司;划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承担的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司承担的重大政策研究工作职责。
调整后,综合减灾和改革协调司的职责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研究推进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措施,协调推进应急管理深化改革,负责应急管理形势综合分析,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国际合作和救援司加挂港澳台办公室牌子。
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司(党委组织部)、队伍建设局等承担。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根据职责调整,核增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10名行政编制、队伍建设局5名行政编制。调整后:应急管理部设20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558名。部门领导职数为部长1名,副部长4名(不含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职数),政治部主任(副部级)1名。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第一政治委员,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主任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员。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总工程师3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7名、应急指挥专员7名、保密委员会专职委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主任1名)。
应急管理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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