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对象及方式
实施方案所称退出消防员,是指经组织批准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预备消防士、消防士和消防长。区政府负责退出消防员的安置工作,采取一次性安置、分阶段安置、转岗、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出消防员。
(一)一次性安置。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不满12年的退出消防员,一般作一次性安置。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安置。
(二)分阶段安置。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20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消防员,可以选择分阶段安置。
(三)转岗。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消防员,可以选择转岗安置。连续工作不满12年,在火灾扑救、抢险救灾、训练演练或者重大消防安保等遂行任务中因公致残达到规定等级的,或者是烈士子女的,可以选择转岗安置。
(四)退休。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符合伤病残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满足高海拔地区退休条件的,可以选择退休安置。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为加强全区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现建立宜宾市翠屏区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以下简称区级协作机制),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召集人,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医保局等1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区级协作机制成员,并按照任务分工(具体详见附件)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区级协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置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专班成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承担,其余办公室专班成员负责做好部门间沟通联络,配合区安置办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区安置办印发文件由区应急局代章。
三、主要工作
(一)出台配套制度。由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安置办制定的退出消防员政府经济补助发放、转岗安置岗位归集、转岗安置选岗等指导意见细化完善我区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医保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审核接收档案。接到市安置办通知后对拟在翠安置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进行复核,重点复核转岗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等信息,并做好档案接收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制定安置计划。根据市安置办下达的安置计划,结合档案审查情况,制定我区安置计划。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监管局
(四)接收报到登记。在翠安置的退出消防员凭《接收安置通知书》《安置行政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报到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安置办报到,区安置办按规定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五)组织接收安置
1.一次性安置、分阶段安置。区安置办将收到的退出消防员档案移交至当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并协调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组织关系、社会保险转接等工作。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员按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安置补助金;分阶段安置的退出消防员,待安置金政策出台后,由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办理人员信息采集、逐月退出金发放标准核定核准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
2.转岗。区安置办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岗位归集、选岗方案细化,组织退出消防员进行公开选岗,最后开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明确报到时限和具体要求。退出消防员在报到时限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转岗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党组织关系等转接。
责任单位:区安置办,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监管局、区医保局
(六)做好服务管理。按规定及时为退出消防员核发相应补助,为退出消防员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提供便利,积极争取对退出消防员就业创业、困难帮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强社会舆情管控,做好退出消防员情绪想法疏导化解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退出消防员相关权益。
责任单位:区安置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属地镇(街道)
四、有关要求
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事关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关系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安全稳定和长远建设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同区安置办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阳光安置”,做好面向安置对象的政策宣讲,遇到问题及时向区安置办反馈,区安置办视情况向总召集人汇报,适时召开推进部署会,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相关安置政策不予对外公开报道,仅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进行宣贯,避免产生社会舆情,切实把退出消防员安置好、使用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