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防员管理制度的持续完善,消防员衔级晋升管理办法愈发规范、科学且公平公正。以下为初中级消防员衔级晋升对象的综合评审赋分标准,该标准将消防赋分内容划分为 8 个大项、20 个小项,不同项目赋分不同。需特别说明的是,所有得分项均为消防员本衔级内的业绩,且必须提供佐证材料,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年度考核
1.考核结果为 “优秀”,每年赋予 4 分;2.考核结果为 “称职”,每年赋予 2 分。
二、表彰奖励
1.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级表彰,每项赋予 25 分;2.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每项赋予 20 分;3.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每项赋予 8 分;4.获得厅局级综合性表彰,每项赋予 5 分;5.担任站长助理、(副)分队长或(副)班长满 1 年,且所属站、分队或班获厅局级以上表彰的,按个人对应表彰奖励加分标准减半计分(参照上述 1-4 项);6.个人荣立一等功,每项赋予 30 分;7.个人荣立二等功,每项赋予 20 分;8.个人荣立三等功,每项赋予 8 分;9.个人获得嘉奖,每项赋予 2 分;10.获评优秀党员或优秀消防员,每项赋予 0.5 分;11.担任站长助理、(副)分队长或(副)班长满 1 年,且所属站、分队或班荣记集体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按个人对应立功加分标准减半计分(参照上述 6-8 项)。
备注:因同一事由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仅取分值最高的项目计分。例如,因比武获奖既获省政府省部级表彰,又获总队个人二等功,仅按个人二等功计分。
三、任职经历
1.担任站长(中队长)助理,每半年赋予 3 分;2.担任分队长,每半年赋予 2.5 分;3.担任副分队长,每半年赋予 2 分;4.担任班长,每半年赋予 2 分;5.担任副班长,每半年赋予 1.5 分。
备注:担任上述职务时长不足半年但超过 3 个月的,按半年时长计算分值。
四、培训经历
1.参加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每次赋予 2 分;2.参加总队级单位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含新训骨干带训),每次赋予 1 分;3.参加支队级单位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含新训骨干带训),每次赋予 0.5 分;4.参加支队级及以上比武竞赛等活动,每次赋予 0.5 分。
备注:培训周期需满 1 个月以上,且需经业务部门及政治部门认定;总队级比武竞赛中获前三名的,分别计 3 分、2 分、1 分(支队级比武竞赛得分减半),该得分与 “参加活动” 得分不累计;此项目不含普考类比武。
五、资质证书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本岗位以外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绳索、水域、山岳救援或无人机操控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每项赋予 2 分。
备注:同一专业的职业证书仅计 1 次分值;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定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重复计分。
六、发明专利
1.个人研发革新项目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赋予 5 分;2.多人合作研发革新项目获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参与人数不超过 3 人),分值计算方式为:第一发明人按个人发明专利标准减半加分,后续发明人较前一发明人依次递减 1 分。
备注:此项目不含实用新型专利。
七、重大救援
1.参加跨总队级灭火救援、应急处突任务,每次赋予 2 分;2.参加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的灭火救援、应急处突演练,每次赋予 2 分。
备注:需经业务部门及政治部门认定方可计分。
八、处分处理
1.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的,扣 8 分;2.受到诫勉谈话的,扣 5 分;3.因造成恶劣影响被通报、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的,扣 3 分。
备注:需经业务部门及政治部门认定方可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