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等发生深刻变革,消防安全治理模式进入升级重塑的关键时期,亟须在法治化轨道上予以推进。修订的《消防法》与《消防救援人员法》变革与消防救援人员息息相关,哨位旅途结合《中国应急管理科学》整理与消防救援人员息息相关要点如下: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同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这一改革尤其是“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的崭新定位,体现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综合的理念以及“统、分”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特征,标志着应急救援队伍从单一灾种应对向综合减灾转变。
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消防救援体制改革,将原公安消防部队集体退出现役,与应急管理部原有的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通过机构重组、职能优化、资源调配,成立现在的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但现行《消防法》第四条仍保留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表述,与当前监管模式的现状存在较大出入。
2018年消防救援体制改革后,公安机关原承担的消防相关职责作出重大调整,其与消防救援机构在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关系也发生变化:一方面,2021年《消防法》修改将大部分条款中执法主体由公安机关简单替换成应急管理部门。
另一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由原来的共同隶属于公安机关,变为分属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执法上由“内部分工”变为“职能相互独立、案件移交移送”的协同模式。
近年来,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干,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以及社会消防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的力量体系。目前,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处于打基础、上水平的关键阶段,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虽于2023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但仅为指导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相关激励和保障措施最终落地,尚有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职。但现行《消防法》仅在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及专职消防队建立、履职以及装备训练,内容较为原则,且均强调“按照国家规定”。截至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消防救援人员专门的激励和保障政策的法律法规,消防救援人员在人身财产保障、职业发展、退出安置以及荣誉体系等方面均面临现实困难,尤其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存在职业晋升通道不畅、退出与安置机制不健全、“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导致人员稳定性差,影响了队伍战斗力的发挥。
消防救援体制改革通过成立国家消防救援局,将原公安消防部队与应急管理部原有应急救援力量合并,实现了消防救援力量的系统性重塑。
一方面,结合新的“三定”方案,及时修改《消防法》,依法确立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定位,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上位法依据,建议做相应修改。
另一方面,围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改。
厘清消防救援机构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一是厘清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关系;二是厘清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三是厘清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关系。
健全消防救援队伍履职能力保障的措施:不可否认,改革转隶之后,我国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走出了一条时代新路,但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当下有限的消防力量仍无法满足情况复杂、点多面广的消防安全需求,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办法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尤其是尽快立法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性质、人员身份、待遇保障等问题。目前,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规定都比较原则。有关方面正积极推进《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立法,建议在立法中统筹考虑建立健全包括消防救援人员在内的应急救援队伍职业发展、工资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制度。同时,鉴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有必要另行制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作为与其配套的特别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于2009年施行的《消防法》,虽经过2019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但仅为技术性的,未触及消防安全理念、协同治理架构以及责任体系建设等深层次问题,限制了法治功能的发挥。新法规修改涉及面广,既需要解决消防安全治理的突出问题,又要吸收并巩固已有的消防救援机构改革成果,同时还应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尤其是健全配套的制度,以法治的整体性促进消防安全事业跨越式发展。

